2007年4月1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拒绝签收票据应当主动举证

  李先生问:
  我租吕某的房子开酒店,花了十多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。现因双方产生纠纷,酒店无法继续经营,经协商,双方同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。吕某已找到了其他承租人,现在吕某虽同意赔偿我装修费损失,但却说我拿出的票据中只有一张是正式发票,其他收据一概不认。我提出我可以对装修价值进行鉴定,但吕某不同意。由于现在房屋已经不在我的掌控之内,我也无法强行鉴定。请问,现在我该怎么办? 
 
  本报作答:若协商不成,你可就此项损失对吕某提起诉讼。如果吕某对你提供的装修票据不予认可的话,就要他为其怀疑提供充足的证据。若诉讼中吕某既不认账又拒绝鉴定的话,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,酌情判决吕某的赔偿数额。